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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单位持有人通讯

我们为基金单位持有人及其他投资业界人士提供平等且及时的企业资讯,与他们保持有效沟通。

领展视与基金单位持有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保持沟通为公司治理架构之重要一环。我们通过有效渠道联系基金单位持有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令他们适时了解领展的发展,亦会举行定期会议收集他们的意见及建议。

我们的基金单位持有人通讯政策,订明领展与基金单位持有人及其他投资界人士进行有效及全面沟通的方式。

执行董事与投资者关系团队定期与机构投资者及分析员会面,并出席由投资业界人士举办的活动。董事会定期收取管理层提交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报告(当中包括与机构投资者、机构及散户证券经纪商及债务投资者进行会议所收集的反馈意见、分析员的预测、研究报告的资料及领展基金单位价格的表现数据)。管理层亦定期于董事会会议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者的反馈意见及资本市场的发展。

我们亦积极参与传媒及社区组织的活动,向他们阐述领展的活动及收集意见。请按此参阅基金单位持有人通讯政策。

基金单位持有人周年大会

信托契约规定领展须每年举行一次基金单位持有人周年大会,而信托契约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亦规定领展须在若干特定情况下举行基金单位持有人之其他(或特别)大会。

以下人士可召开基金单位持有人大会:

  1. 受托人;或
  2. 管理人;或
  3. 不少于两名合共登记持有不少于10%已发行基金单位之基金单位持有人,彼等可向管理人发出书面请求,要求管理人召开基金单位持有人大会并于大会上提呈决议案以供考虑。

 

召开周年大会或其他基金单位持有人大会的通告将根据信托契约、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寄发予基金单位持有人。一般而言,两名或以上合共登记持有不少于10%已发行基金单位的基金单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即达到基金单位持有人大会处理事项所需之法定人数,惟就通过特别决议案而言,有关基金单位持有人须持有不少于25%已发行基金单位方达到大会所需之法定人数。

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及信托契约,任何于基金单位持有人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均须以投票方式表决,惟(在信托契约准许及获证监会授出豁免的情况下)大会主席可基于诚信原则决定容许纯粹关于程序及行政事项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惟前提是该事项(i)并无载于大会议程或任何致基金单位持有人的补充通函内;及(ii)涉及大会主席履行维持大会秩序及╱或容许大会事务妥善有效地处理的职责,且容许所有基金单位持有人有合理机会表达意见。

基金单位持有人可提呈有关委任、重新委任或罢免董事之建议。有关基金单位持有人提出该建议之程序详情,请参阅企业管治架构“董事之委任、罢免及重新委任-经由基金单位持有人”一段。

须经由特别决议案决定之事项

根据信托契约,下列各事项须经由基金单位持有人以特别决议案方式给予特定批准:

  1. 从领展资产中出售任何自收购日期起计不足两年(或倘为从事物业发展及相关活动,则自该物业发展及相关活动完成日期起计不足两年)之房地产;
  2. 受托人出售管理人全部或任何已发行股本;
  3. 在信托契约未有订明的情况下提高受托人费用的比率上限或变更受托人费用架构;
  4. 信托契约之任何修订、更改或增订,惟信托契约所指明的若干情况除外;
  5. 领展终止业务或进行合并;及
  6. 于若干情况下罢免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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