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為基金單位持有人及其他投資業界人士提供平等且及時的企業資訊,與他們保持有效溝通。
領展視與基金單位持有人及其他持份者保持溝通為企業管治架構之重要一環。我們透過有效渠道聯繫基金單位持有人及其他持份者,令他們適時了解領展的發展,亦會舉行定期會議收集他們的意見及建議。
我們的基金單位持有人通訊政策,訂明領展與基金單位持有人及其他投資界人士進行有效及全面溝通的方式。
執行董事與投資者關係團隊定期與機構投資者及分析員會面,並出席由投資業界人士舉辦的活動。董事會定期收取管理層提交的投資者關係工作報告(當中包括與機構投資者、機構及散戶證券經紀商及債務投資者進行會議所收集的反饋意見、分析員的預測、研究報告的資料及領展基金單位價格的表現數據)。管理層亦定期於董事會會議向董事會匯報投資者的反饋意見及資本市場的發展。
我們亦積極參與傳媒及社區組織的活動,向他們闡述領展的活動及收集意見。請按此參閱基金單位持有人通訊政策。信託契約規定領展須每年舉行一次基金單位持有人周年大會,而信託契約及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亦規定領展須在若干特定情況下舉行基金單位持有人之其他(或特別)大會。
以下人士可召開基金單位持有人大會:
召開周年大會或其他基金單位持有人大會的通告將根據信託契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及上市規則的規定寄發予基金單位持有人。一般而言,兩名或以上合共登記持有不少於10%已發行基金單位的基金單位持有人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即達到基金單位持有人大會處理事項所需之法定人數,惟就通過特別決議案而言,有關基金單位持有人須持有不少於25%已發行基金單位方達到大會所需之法定人數。
根據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及信託契約,任何於基金單位持有人大會上提呈的決議案均須以投票方式表決,惟(在信託契約准許及獲證監會授出豁免的情況下)大會主席可基於誠信原則決定容許純粹關於程序及行政事項的決議案以舉手方式表決,惟前提是該事項(i)並無載於大會議程或任何致基金單位持有人的補充通函內;及(ii)涉及大會主席履行維持大會秩序及╱或容許大會事務妥善有效地處理的職責,且容許所有基金單位持有人有合理機會表達意見。
基金單位持有人可提呈有關委任、重新委任或罷免董事之建議。有關基金單位持有人提出該建議之程序詳情,請參閱企業管治架構「董事之委任、罷免及重新委任-經由基金單位持有人」一段。
根據信託契約,下列各事項須經由基金單位持有人以特別決議案方式給予特定批准: